用户 发表于 2021-8-21 19:39:52

CRA盯上“倒卖楼花偷漏税”!银行在法庭授权下需要向CRA...

CRA盯上“倒卖楼花偷漏税”!银行在法庭授权下需要向CRA提供客户信息




由于疫情,虽然经济和社会充斥着“不确定性”,但在各种不确定中也有一些事是确定的,如通过打击偷税漏税来增加财政收入。
为了打击税务欺诈和骗取福利,加拿大税务局(CRA)设立有“举报计划”(Leads Program)。在其官网中,CRA对“举报税务欺诈或骗取福利”做有如此表示:

[*]如果怀疑某个个人、企业或慈善机构在加拿大国内偷税漏税或骗取福利,请在“举报计划”中提出举报;
[*]如果和国际偷税漏税有关,则请在另一个举报计划即“离岸税务举报计划”(Ofshore Tax Informant Program)中提出举报。

CRA表示,将会根据举报信息采取相关行动,但不会再联系举报人通告案情进展,因为CRA还需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保密。此外,CRA也不向“举报计划”下的举报行为提供金钱奖励,因为CRA认为此种举报为公益行为。(“离岸税务举报计划”下有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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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打击偷税漏税的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应该就是一种被称作“不具名人信息要求令”(unnamed persons information obtaining request)的做法。

不具名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或非盈利机构等。在这种做法中,CRA可以从第三方的个人或企业得到不具名人的有关信息,然后将所得到的信息用于核实不具名人是否曾正确报税和缴纳商品与服务税(货劳税)或统一销售税(GST/HST)。
要求提供不具名人士信息需要法庭授权
不过,CRA为审计需要而向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不具名纳税人的信息,是需要有司法授权的。具体而言,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CRA不能要求第三方(如银行)提供与不具名人(如银行的客户)相关的信息或文件,除非CRA已获得司法许可(法院宣判)。如此规定自然是为了限制CRA进行“钓鱼式调查”。
此外,即使持有司法许可,CRA要求第三方提供不具名人的信息时,不具名人也必须是“可查明的”,提供信息的目的也必须只出于“核实其是否遵守税法”。
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v8icgiaBVicSc65gqZvU5pcqMysKD81E175LYt4hc8ib4kwx0p75M45ibAX6JzjF0BibpUCkRSPUHVrTBPJ2qXmUt7Ug/640?wx_fmt=jpegCRA在使用“不具名”规则追缴税款方面已有很多成功案例。比如,最近CRA就在要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建商提供不具名人士的信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和建商拥有较全的房屋买家信息。通过所得到的信息,CRA就可以识别出未正确申报所得税和货劳税的人。
加拿大金融时报对此有举例。假设一幢公寓楼已有数年时间在建,其间有投资者购买了其中的一些单元意图在市场升值后转手倒卖,有的投资者在收房之前即将房屋转卖了出去,此时CRA就可以向建商发出提供“不具名人士”信息的要求。建商有所有的房屋转让记录,CRA得到这些信息后就可以确定出特定纳税人是否正确地申报了转卖公寓房所得的收益,或是否已经缴纳了货劳税。
在从2015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CRA在被认定为偷税漏税高风险的安省和BC省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了59份“不具名人士”信息披露要求,并因而成功地找出了和转手倒卖相关的未申报收入。
法院支持CRA扩大审计权力
当然,在与房地产无关的方面,CRA也可以利用不具名人士要求来得到有关特定不具名纳税人的信息。
最近,CRA也在要求RBC(加拿大皇家银行)提供信息,因为需要查清一个在RBC卡加利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的持有人、签字人和委托授权人的信息。
CRA向联邦法院申请了法院命令,之后要求RBC予以提供相关“不具名人士”的姓名和地址。RBC方面对此并无抵触,现在正在等待法院授权。一旦法院授权到达,就将向CRA提供这些私人信息。
在联邦法院申请授权时,法庭认为CRA要求RBC披露账户信息符合两个条件:不具名人士是“可以查明”的、提出要求的目的只是为了核实特定人士是否遵守税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CRA将要着手审计的本案只涉及一名纳税人。该纳税人在1997年时向CRA提供授权,将其退税款和牛奶金等福利金直接存入其RBC银行账户,此后CRA也确实在一直将该纳税人的所有退税和福利金直接存入了指定账户。

2020年,该纳税人通知CRA称未有收到2019年的退税,但CRA回复称退税确实已存入其RBC账户。这位纳税人此时已不知道这个账户在哪里,也不记得自己曾授权CRA向该账户直存退税,所以就找RBC提出了询问。
RBC回答她说,这个账户还在,但拥有者的名字已经不是她的名字了。而且,由于隐私原因,RBC还不能告诉她这个账户现在的操作人的信息。后来,CRA后来成功地从该RBC账户中撤回了2019年的退税支付,并重新将退税存入该纳税人新提供的账户。
不过事情此时又有了进一步发展。这名纳税人称,她从未收到过CRA从1997年至2019年存入这个账号的退税和福利金。于是,今年年初,CRA向RBC发出了一项“不具名人士信息提供要求”,要求RBC提供该人自1997年起的RBC账户信息,并确认有关账户是否和何时曾与该人相关联。3月份,RBC通知CRA称,该账户与所指纳税人没有关联,所指纳税人从1997年起没有在RBC持有任何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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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CRA提供不具名人信息提供令法庭令时,法庭指出,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基于自行申报和自我评估,即基于纳税人的诚信的,所以CRA需要具有广泛的审计权力,以确保税法执行和达成税务目的。
这个判例值得注意,因为法院支持CRA必须拥有广泛的“审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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