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政府正修订置业者的个人使用通知期为三个月,以改善首次置业者的情况,并确保租住者有超过两个月的通知去另觅新居。 2024 年 7 月 18 日,省府实施《住宅租务规例》修订案,要求业主及置业者因个人或大厦管理员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单位时,必须给予租客四个月通知,而非两个月通知,使租住者有更多时间另觅新居。租住者对《终止租约通知》(Notice to End Tenancy, NTE)提出异议的时间,亦从 15 天增加至 30 天。 自修订案生效以来,省府听取业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得知四个月的通知期可能会妨碍首次置业者购买已有租住者的房屋,尤其使用加拿大按揭及房屋公司 (CMHC) 计划购买房屋的买家,因为该计划要求物业在被收购时处于空置状态。根据CHMC 规定,持有受保按揭贷款的买家必须在交易完成时收楼,因而要求物业必须空置。此外,四个月的通知期未必能配合置业者的房贷承诺,房贷承诺可能会在交收日期之前到期。延长通知期可能影响买家符合相关要求,以致可能导致他们的房贷资格被取消。 为了回应这项意见,省府正采取行动修改规例,允许业主在代表买家发出终止租约通知时,通知期为三个月,而提出异议期则为 21 天。全新通知期将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生效。 省府在最初修订案时加入一些条款,以便在需要紧急行动时,能够迅速地作出改动。 打算自己或让近亲搬入出租单位的业主,在发出终止租约通知时,仍须给予租客四个月的通知期。同时,该物业的租住者仍有 30 天向业主提供有关终止租约的异议。搬入该物业的人士必须居住至少 12 个月,恶意迫迁的业主亦可能会被命令向丧失居所的租住者支付 12 个月的租金。 对此修订有任何疑问的人士,或自 7 月 18 日以来已提交终止租约通知的业主,可在上午 9 时至下午 4 时之间致电住宅租务处,低陆平原地区请致电 604-660-1020,维多利亚请致电 250-387-1602,卑诗省其他地区请致电 1-800-665-8779,并浏览住宅租务处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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