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拿大税法,如果在某一税年中的任何时候拥有总成本金额(成本初值而非指市价)超过10万加元的海外(投资)财产,则在报税时必须提供“海外收入核实声明”,即填写和提交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税表。 在主报税单中即有“是否曾于任何时候拥有或持有总成本超过 10万加元的海外财产?”的必须勾选问题。如勾选“是”则必然需要同时提供T1135税表合套。
需要明确的是,对税务局来说,T1135税表仅用于确定报税人拥有海外财产的状况,而非为用于计算报税人的应税收入(海外财产不一定产生收入)。
但重要的是,报税人在应予提交的情况下不要忘记提交这份声明性税表,因为加拿大税务局对“应声明而未声明海外财产”的处罚十分严厉。
$25/日罚款
如果需要提交T1135表格,就必须和主报税单一起在最后期限时间(2022年个人报税期限仍为4月30日)之前提交,否则加拿大税务局(CRA)会有每天25元滞报罚款,最高罚至2500元,外加欠款利息。
T1135税表是从1998年开始使用的。20多年来CRA究竟对多少人做过滞报罚款不得而知,但据加拿大金融邮报报道,目前因此而产生的法院官司已有20多例。
其中不乏纳税人胜诉的案例。这些胜诉者已经在报税单中申报了来自海外财产的收入或资本利得,可能由于其海外财产金额不足起报点才未提交核实证明。但更多的还是CRA胜诉。
最新的讼案刚于去年年底做出判决。2019年,当事纳税人于8月份才提交了2018年报税单和T1135税表,比4月底极限时间晚了100多天,因此CRA因“未提交T1135税表”而向其处以了2500元的最高额罚款。
该人不服,致函CRA要求取消罚款,称自己因为2018年未有任何欠税所以才疏于及早报税,也忘记了必须按时提交T1135这件事。他说,自己并无任何欠税,所以晚申报也不会给CRA和其他纳税人造成任何损失。
CRA此后拒绝了该名纳税人的宽恕请求。于是该名纳税人又向CRA提出了第二次申诉,解释说当时报税时有两个家人生病,自己忙于照顾家人而一时难以分身处理报税问题。但CRA此次再次拒绝撤销罚款决定。
CRA表示,按实际情况家人生病并非突发,当事人应可做出安排以履行报税义务和如期提交税表。
于是,纳税人只好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CRA的处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主张CRA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做的决定罔顾实际情况而不合理。
原告认为,除了这次以外,他从来都按时提交T1135和完全申报自己的所有海外财产,而迟报的这份T1135在内容上也和往年并无变化,本来也无须重复提交。
另外,2500元罚款对他来说也可能确实是“不公平”的,因为众所周知许多富豪都在用海外账户避税,还有很多人根本不理会T1135,所以原告也提出,CRA应该多花时间去缉拿用海外账户逃税的人,而非他这样只有相对少量的海外财产且一直合规报税的人。
但法院需要审理的只是CRA拒绝撤销处罚的决定是否合理。法官虽对原告的情况表示同情,但认为CRA的“纳税人虽有困难但完全可以及时提交T1135税表”的推定是合理的,所以无理由干涉CRA的罚款决定。
需要核查的海外财产
税务局所指定的海外投资财产包括在外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境外存放或持有的无形资产、外国公司的股票(即使通过本国经纪购买)或在境外持有的本国公司股票、非居民信托利益、外国国债和其他债券、外国人寿保险、看涨期权、海外共同基金权益以及海外房地产等。
主要用作自住或自用的海外房地产,是不需要在T1145税表中提供核实证明的。这里,加拿大税务局对“主要”的划分界限是50%以上,如全部或超过50%部分用作出租,则需要做核实证明,其“成本金额”为“全部成本金额”。
举例来说,加拿大人存在巴哈马银行账户里和百慕大离岸投资组合里的钱、购入总价超过10万元的苹果或微软公司股票等是需要提供核实申报的,但在佛罗里达购买的度假屋则无须申报。
如是初次涉及,需要注意的是税法中所指的“10万元”门槛系指财产的“总成本”(调整后成本初值)而非指通过这些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如海外财产系通过经纪人购买,许多经纪人会在报税季前夕(通常在2月)提供报税文件时同时提供T5税表(投资收入证明)和海外财产明细表,给报税人提供方便。这些报表通常会将海外财产分类归纳并按“国家代码”排列,也可能包括报税年度内的月末公平市场价值和财产损益总额等。
如是通过加拿大注册证券经纪人购有海外证券,在详列“第7类”内容时即可轻松照抄经纪人所提供的明细表(海外财产总成本超过25万元则必须使用“详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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